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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150152749號令修正發布第3、15、21、21-1、37、50條條文;增訂第33-1、41-1、41-2、47-1條條文;除第21條條文自115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115年03月25日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自115年08月01日施行。
  •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 第 44 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 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第 45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 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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