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罰則
- 二十七、違反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九點規定,無正當理由者,應送各學校考績委員會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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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秘字第10539920400號函修正第20、23、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