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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53011238號函修正全文34點;並自115年10月22日生效
  • 參、人員安全及教育訓練
  • 五、人員安全管理: (一)各機關對職務及工作,應進行安全評估,並於指派工作及任務時, 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及進行必要之考核。對於可存取機密性及 敏感性資訊或系統之人員,及因工作需要配賦資訊或系統特別權限 之人員,應加強評估及考核。 (二)各機關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人員,應妥適分工 ,分散權責,並視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建立人力備 援制度。 (三)各機關人員均應遵守維護公務機密之相關法令規定;在職及離退職 後,均不得洩漏所知悉之公務機密,或為不當之使用。 (四)各機關應自訂資通安全宣導單,並於新進人員報到時說明宣導資通 安全相關規定;新進人員應簽章以示知悉。 (五)機關人員請假、暫離職務或帳號、網路位址等相關資通訊資源超過 九十日未使用,機關應停用帳號或權限。 (六)機關人員離退職時,機關應適時取消或調整資訊或系統之各項權限 。 (七)各機關人員應遵循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及資 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 六、資通安全認知及訓練: (一)各機關應每年透過教育訓練、內部會議、張貼公告等方式,針對管 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人員進行安全宣導,並定期進行 考核,以建立人員資通安全認知,提升人員資通安全水準。 (二)各機關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每年度完成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資 通安全專職人員以外之資訊人員、一般使用者及主管之教育訓練; 各機關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並應完成資通安全專業證照及職能訓練證 書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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