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資通訊資產及電子資料安全
- 七、資通訊資產及電子資料安全應依臺北市政府資通訊資產及電子資料安 全作業指引規定辦理。
- 八、物聯網設備應依臺北市政府使用物聯網安全作業指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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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53011238號函修正全文34點;並自115年10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