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管理
- 十六、各機關於選任及監督受託業務之受託者時,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 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 十七、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管理應依臺北市政府資通訊業務委外作業指引 辦理。
- 十八、各機關辦理含資通服務或以資通系統輔助規劃或執行之活動,且為 該活動之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者,應依臺北市政府資通訊業務委外 作業指引辦理。 各機關為前項活動之指導單位、協辦單位或合辦單位,並協助資通 系統或資通服務部署、介接或其他技術支援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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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53011238號函修正全文34點;並自115年10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