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計畫研擬:
- 七、重大計畫主辦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管理系統完成說明表填 寫,研考會於二月底前完成管理系統公告作業,並於三月底前報府核 定。
- 八、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主辦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管理系統完成 作業計畫填寫,研考會於三月初完成審查意見,主辦機關據以修正後 ,研考會於三月底前報府核定,作為計畫執行、管制及考評之依據。 應完未完計畫之主辦機關應重新研擬作業計畫,並依前項規定作業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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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26778號函修正第2、6、8、10、13~15、18~21、23~2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