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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26778號函修正第2、6、8、10、13~15、18~21、23~2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
  • 伍、管理作業:
  • 九、重大計畫主辦機關應指派專案管理人員,負責督導管控計畫執行進度 。 主辦機關或主管機關於執行計畫過程中,倘須他機關協助或請求辦理 之事項,應主動加強橫向聯繫工作積極協調解決。 主辦機關應落實監督機制之運作,遇有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時,須即時 提報機關局(處)務會議檢討,主管機關亦應適時派員督導。
  • 十、由府列管重大計畫應於管考週期(當年度三、六、九、十二月)次月 六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至管理系統填寫執行進度 表,詳實填報執行情形(含執行進度、執行情形說明及落後原因分析 等)。
  • 十一、重大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有進度落後、執行期程縮減或遭遇困難 等情事,研考會認為有預警之必要時,得提報府級相關會議檢討, 該主辦機關之首長或專案管理人員應出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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