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計畫調整與撤銷:
- 十四、重大計畫於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得申請調整: (一)政策調整或變更。 (二)涉及計畫執行內容之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三)制度或法規變更。 (四)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 (五)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如天然災害)。 (六)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如情事變更)。
- 十五、重大計畫申請調整,自第二季起每季調整一次為限,除應先加會研 考會表示意見外,主辦機關應於當季完成報府核定(如遇假日則順 延至第一個工作日),若報府核定時間已逾當季,不得溯及當季調 整內容,惟後續季度調整內容仍可適用。 最終年度列管之計畫,主辦機關應於列管期程屆至前完成報府核定 。 主辦機關申請計畫之調整,相關行政作業流程應予注意,倘逾前項 規定時程,仍依原計畫列管及考評。
- 十六、重大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計畫無法實施,應申 請撤銷列管: (一)政策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二)機關任務變更或裁撤。 (三)原計畫預算(資源)消失。
- 十七、重大計畫申請調整或撤銷奉核後,應將奉核全案掃描上傳至管理系 統,並於系統填寫公文文號及決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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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26778號函修正第2、6、8、10、13~15、18~21、23~2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