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概算之審查
- 三十一、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之主管歲入概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檢 討,並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三十二、主計處就審查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 小組初審結果,彙提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編概 算內容之說明。
- 三十三、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 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調度之安排及 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將歲入預算應編數額 及歲出預算額度通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機關 據以編製單位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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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53003721號函訂定全文47點;並自115年4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