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6.12 修正)》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 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一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茲為配合一百十四年十二 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八項規定將地方民意代表婦女 當選名額修正為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並將保障席次由每四人應有一人提高為每三人應 有一人,自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就職之地方民意代表適用。另為明確化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遞補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宣誓就職事宜,爰修正本準則 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地方民意代表性別保障名額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八條) 二、增訂遞補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宣誓就職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