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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50063873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508721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2條條文;並自115年5月31日施行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之二修正總說明(115.05 .26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配合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二修正,新增年滿七十歲駕駛人駕駛執照定期換照制度,駕駛 人受舉發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新 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二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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