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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40149214號令修正發布第7、9、12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12條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9日令修正發布第7、9、12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依第12條規定: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 《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2.09 修正)》 勞工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為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並保障勞工請病假之權益,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規定意旨,定明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 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並增訂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 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於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雇主負舉證責任;並定明 雇主考核應有合理之綜合考量。(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四、定明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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