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里污水處理廠敦親睦鄰回饋地方實施要點」第二點修正總說明(114.12.10 修 正)》 一、臺北市政府奉行政院裁示辦理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負責八里污水 處理廠營運,為回饋地方,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以臺北市政府(八五)府工 衛字第八五0五三四0八號函訂定「八里污水處理廠敦親睦鄰回饋地方實施要點 」(以下稱本要點)並自八十六年度起實施。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臺北市政府府工 衛字第0九0一八五四六二00號函、臺北縣政府北府環下字第0九一000七 五二一號函、基隆市政府(九一)基府工水字第0二九四0四號函會銜修正發布 全文五點並施行。 二、又因新北市政府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升格直轄市,於一0一年十月十一日 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一0一二六0四一七六號令制定「新北市公共污水處理 廠回饋金自治條例」,相關執行計畫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並逕送本府工務局 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編列預算。後經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淡水河系污水下水 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討論通過修正本要點,於一百十年七月二 十二日臺北市政府(一一0)府工衛字第一一0三0二三六五六一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四點;並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生效施行迄今。 三、茲因應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修正「新北市公共污水處理廠回 饋金自治條例」第四條,新北市政府於一百十四年八月六日新北府法規字第一一 四一四五六0二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為利後續各年度之預算編列及執行,配合 修正提列回饋金之級距,由原本六個級距調整為五個級距,另修正第五級級距提 列回饋金之金額及污水處理量之噸數,並刪除第六級級距規定,爰擬具本要點第 二點修正草案。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143092990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自115年01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