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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工字第115300794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115.04.29 修正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前段規定,就業務單位(包含規劃、設 計、需求或使用單位)及採購單位應辦事項予以明確界定,修正第五點第一款第 一目。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後段但書規定,為簡化底價訂定之作業 程序,就未達公告金額之事務性採購案,其底價訂定程序得免經審查小組審議, 增訂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 三、參照簡化未達公告金額之事務性採購案之底價訂定流程,就未達公告金額之事務 性採購案,廠商標價顯不合理,經保留決標,並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之審議 程序,亦得免經審查小組審議,增訂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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