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5.04.0 7 修正)》 一、本計畫於 113 年 3 月 8 日北市捷工字第 1133004699 號函修正在案。 二、依本府 114 年 12 月 29 日府授消減字第 11430599421 號函頒「本市地區災 害防救計畫(11 年版)」據以修正本計畫。 三、另依本府 115 年 1 月 29 日「本市精進災害治理方案討論會議」紀錄及「臺 北市政府精進防救災治理與災防長制度推動計畫」修正本計畫內容如下: (一)第二編捷運工程災害/第二章災害應變/第一節組織及職掌/一、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之修正: 1.增訂災防長編制,由局長指定1名副局長兼任統籌本局災害防救業務並督導、 協調及指揮相關工作。 2.增訂災防長之職權如下: (1)統籌本局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管考作業確保各項作為符合本府政 策方向。 (2)督導災防辦交付本局辦理之事項及執行進度並就重大議題提供決策立議。 (3)督導本局參與本市災害防救法令及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檢討與修訂等 事項。 (4)審核本局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預算需求並管考各單位資源執行情形。 (5)督導本局災害防救演練與動員計畫。 (6)督導本局配合本府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督考(訪評)作業。 (7)當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且涉及重大決策或需具一定層級指揮權 時,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之適當層級人員進駐並 指揮及協調該機關與其他局處之災害防救聯繫與跨機關協作事宜。 (8)災時督導本局災情資訊蒐集彙整、通報與分析作業並依需要做出決策指示 或通報市府相關單位。 (9)災防長應列席與會災防長聯繫會議。 (二)因應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原系統)更新為「臺北市 智慧災害應變雲端協作平臺」(新系統),據以修訂本計畫內容。 四、「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內容一併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5-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工字第1153006116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