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5.10.05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二年七 月二十三日函頒,歷經三次修正。目前法規及行政規則列管方式係由法律事務管 理系統自動於各機關法規及行政規則臨界應檢視時間時(到期日三個月前),定 期發送應檢視通知電子郵件提醒機關 PM ,且機關 PM 於待辦訊息區亦會顯示滾 動式專區到期通知,並於機關承辦人登入法律事務系統滾動式專區時,即有法規 及行政規則應檢視之日期,並顯示法令滾動式檢視燈號,以不同燈號(紅色代表 逾期)提醒等管制機制。 二、考量法務局目前皆定期函請各機關就十年以上未修正之市法規及暫行法規進行檢 討並敘明未修正理由,提報市政會議;因本要點第八點第一項已明定各機關就權 管法規及行政規則應定期辦理檢視之義務及期限,相關規範及現行機制已可達到 督促各機關定期檢視其權管法令之目的,已無須再依第二項規定,由法務局定期 製作清冊及函請各機關辦理之方式進行管制,為避免重複行政作業,以提升行政 效能,爰擬具本要點第八點修正草案,將第二項規定刪除,並將第一項酌作文字 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綜字第1153062694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5年10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