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115.07.03 修正)》 本府前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府頒作 業規定),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以下簡 稱府頒作業原則);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函頒「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業務與員額合理配置原則」(以下簡稱院頒配置原則)且各地方機關得準用 之,爰本府於一百零一年進行組織編制作業程序與體例全面檢討,並簡化統整相關法 規,納入院頒配置原則檢討程序,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府頒作業原則, 並於同日廢止府頒作業規定,以期完善。又府頒作業原則係提供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 案件訂定、修正等作業時參循,自訂定迄今歷三次檢討修正。 現因應院頒配置原則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適用,且行政院訂定「中央政 府機關落實員額管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院頒員額管理注意事項)於同日生效 ,其中,涉及員額部分地方機關得參考運用,爰據以檢討府頒作業原則相關規定。本 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院頒配置原則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適用,且院頒員額管理注意 事項於同日生效,爰修正府頒作業原則之訂定參考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參考院頒員額管理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及附表一所定組織、業務及人力管理構面 ,修正本府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評估重點,以及整併本府各機關組織業務、 人員運用及核心業務員額配置檢討程序之規定,並修正附件一有關各機關辦理組 織編制案件相關評估面向及檢討程序等內容。(修正規定第六點及附件一) 三、因院頒員額管理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一所定機關組織、業務及人力管理評估重點 係涵蓋現行規定第六點附件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組織業務運作及員額配置情形檢 討程序,以及現行規定第七點附件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核心業務人力配置情形檢 討程序,爰上開附件規範內容予以整併至附件一、刪除現行規定附件二,並將相 關檢討程序整併至第六點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 四、又配合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爰將現行第八至十二點規定變更為第七至十一點規 定,內容未修正。因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附件二,爰將現行第八點附件三、四遞 移為第七點附件二、三,並依實務運作情形酌修第七點附件三業務現況檢討內容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53005364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5年7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