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2.30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 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為彈性回 應國內產業發展及勞動就業市場之快速變遷,勞動部將原有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及管 理另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 ,爰將本辦法所定雇主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許可及管理之規定,移列外國技術人力辦法 ,另因本辦法對於第一類、第二類、第四類與第五類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仍需有整合 性之規範,故本辦法名稱不予修正,另上述各類外國人相關規定亦續予維持,以利實 務執行之安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第三類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規範移至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予以明定,爰修正本 辦法第三類外國人之用詞,以及刪除其相關許可及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 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 條) 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研商減化警察機關行政協助法規會 議」決議,對於受聘僱之外國人有行方不明、逾期停(居)留且未出國等情形, 均已改由內政部移民署主政查處,且該署入出境管理系統即可註登、統計及彙整 外國人未出國資料,俾後續執行查察,爰刪除警察機關應彙報外國人未出國資料 予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40520917A號令修正發布第2、17、60、63、66、68條條文;刪除第42~49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