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總 說明(115.02.25 修正)》 為整合本局各單位之災害防救能量,強化協助救災應變機制,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訂定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迄今歷經九次修正。 本次係因應本府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核定「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一百 十四年版)」,據以修正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為提升災害預防、應變 及處置能力,爰擬具本規定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任務分工。(修正第五點) 二、因應實務狀況,修正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本局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一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人員第一班交班時間規定。(修正第七點、第八點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53051280號函修正第5、7、8點條文;並自115年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