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正總說明(115.04.21 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七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實務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 機構為兒童及少年混合安置,且提供照顧服務之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人員資格條件相 近,考量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影響個人工作權益及服務品質甚鉅,為契合實 務需求,保障受照顧兒童及少年權益,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安置及教養機構之照顧對象多為兒童及少年混收,且提供照顧服務之保育人 員與生活輔導人員資格條件相近,為增加機構用人彈性,爰將保育人員及生活輔 導人員整併為保育輔導人員;助理保育人員及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整併為助理保育 輔導人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考試院已將社會行政職系修正為社勞行政職系,修正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之資 格範疇。(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人員整併為保育輔導人員,修正專業人員名稱及增列資 格範疇。(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助理保育人員與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整併為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修正專業人員 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配合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人員整併為保育輔導人員,刪除現行第八條。 六、配合助理保育人員與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整併為助理保育輔導人員,刪除現行第九 條。 七、考量實務上安置個案問題多元複雜,修正社會工作人員之資格範疇。(修正條文 第九條) 八、依實務現況,增列托嬰中心主管之資格範疇。(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配合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人員整併為保育輔導人員,修正早期療育機構主管人員 之資格範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依實務現況需求,增列安置及教養機構主管人員之資格範疇。(修正條文第十二 條) 十一、配合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人員整併為保育輔導人員,修正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 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之資格範疇。(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二、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之條文範疇。(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 十三、配合第八條刪除及修正條文第九條,爰修正應取得各類人員專業結業證書之條 款。(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四、配合保育人員與生活輔導人員整併為保育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限縮為社 會工作職系,爰修正各類專業人員訓練課程之名稱。(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五、本次修正發布前,已取得社會工作人員資格於機構從事服務者,得於原職繼續 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已取得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 證書者,逕符合保育輔導人員專業資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