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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稅字第1153000730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7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5年01月28日修正發布第5~7點條文,自115年07月01日生效。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 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15.01.28 修正)》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係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訂定,原名稱為「臺北市政府 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為現行名稱。本作業要點迄今共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為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授權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該條規定事項,每三 年重行評定一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為配合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 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為按「年 」計徵,且明定課稅所屬期間自上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為一期,另依財政 部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三O四六五O六八O號令釋規定,自一百 十四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等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於同一年期中, 部分月份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適用較低減徵比率,各年期應適用較高減徵比 率減徵,爰修正本作業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 本作業要點共計九點,本次共修正三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調降調整率期間之計算標準,不再按施工期間是否達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 上或一年以上作不同規定,爰刪除第二款「未達六個月」文字,修正為「自當期 起調降調整率」,第三款及第四款亦一併刪除,並修正附表一。(修正規定第五 點) 二、修正符合第五點規定調降調整率者,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並開放通行,應自 施工完竣之次期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修正各分處接獲總處或施工單位通報公共工程完工時,應自施工完竣之次期回復 調降前之調整率,及數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致其同一期 調降比率部分月份調降比率較高,部分月份調降比率較低時,該期應適用較高之 調降比率,並修正附表二。(修正規定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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