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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稅字第11530007301號令修正發布第21點條文;增訂第23點條文;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115年01月28日修正發布第21點條文;增訂第23點條文,自115年07月01日生效。
  •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三點修正總 說明(115.01.28 修正)》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係六十九 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告訂定,原名稱為「房屋標準單價評定方法說明」,九十一年二月 二十七日修正為現行名稱。本作業要點迄今歷經二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十 三年五月十六日。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授權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該條規定事項,每三 年重行評定一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因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 布之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規定,與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 發布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爰修正本作業 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另為鼓勵建築物取得建築能效標示,以降低房屋稅負,增加淨 零轉型誘因,進而輔助達成 2050 年淨零建築目標,針對取得建築能效標示第 1 級 以上房屋給予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減價百分之五之租稅優惠,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實施年限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乃新增本作業要點第二十三 點規定。 本作業要點計二十二點,本次修正一點,新增一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所有權人」修正為「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供自住使用 」修正為「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以臻明確。(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二、增訂首次取得第 1 級、第 1+ 級或第 0 級建築能效標示,包含取得後建築能 效等級變更及首次延續認可,且經主管機關通報稽徵機關,或由納稅義務人向稽 徵機關申請之房屋,其標準單價減價百分之五,惟減價期間以建築能效標示有效 期間十年為限。(新增規定第二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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