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5.02.06 修正)》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一一五年一月五日工程企字第一一四0 一00六四七號函、一一二年七月十一日工程企字第一一二0一00二九三號函 及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一0九0一00九四0號函辦理。 二、為利履約階段辦理物價調整款計算作業,爰於第二點序文末段增訂,機關應於詳 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之相關工項載明物價調整項目。 三、參酌工程會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款第七目第二子目規定, 增訂因基期更換,無法取得換基前之指數資料者,依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 ;爰第四點約定內容配合增訂之。 四、參酌工程會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款第八目第一子目規定, 增訂須刪除已支付之預付款不予調整之內容;爰修正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物價 調整款計算公式。 五、參酌工程會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款第八目第四子目規定, 刪除假設工程項目不予物調之內容;爰修正第五點第三款第二目「A (當期估驗 款)」項下列舉之扣除項目。 六、參酌工程會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款第八目第五子目規定; 爰第八點約定內容配合修正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採字第1153003494號函修正第2、4、5、8點條文;並自115年2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