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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5300881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15年10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修正總說明(115.10.15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於九十七年二 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次修正規定係配合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將「臨時人員」 名稱修正為「約用人員」,以符合現行用人制度及實務運作;另考量約用人員適用勞 動基準法,其勞動契約應依實際業務性質訂定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不再以辦理定期契 約性質工作為原則,爰配合檢討相關規定;並配合大陸委員會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規定 ,增訂約用人員勞動契約應載明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以 完善用人管理機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將本要 點名稱及相關條文所稱「臨時人員」修正為「約用人員」。(修正名稱及修正規 定第一點至第十一點) 二、刪除本府核定以基金費用進用之約用人員排除適用之規定及相關附表;另明定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以醫療基金進用之人員,不適用本要點。(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刪除約用人員以辦理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工作為原 則之規定;另增訂勞動契約應載明約用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修正約用人員進用審核程序,刪除以本府經費進用約用人員於進用前須函請本府 勞動局認定是否屬定期契約性質之程序。(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修正本要點實施前進用人員之業務檢討規定,明定非屬機關核心業務且具計畫性 、階段性之業務,應檢討改採其他替代性人力措施;屬常態性、核心業務或涉及 公權力之業務,應檢討改由正式公務人力、聘僱人員、職工或其他替代性人力措 施辦理。(修正規定第十點) 六、增訂接受中央機關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所進用約用人員之 適用規定,明定其進用審核程序依本要點辦理,其餘事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新增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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