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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53007796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5年9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5.09.01 修正)》 為表揚具特殊優良事蹟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青年公務人員,適時激勵其工 作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本府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 日訂頒「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於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及一百十四年 十一月十九日歷經四次修正。 因應考試院業於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 辦法)第五條有關個人即時獎勵之規定,已增訂得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 認之各類獎勵品等多元獎勵方式。茲為強化本府留才措施,鼓勵青年公務人員持續發 揮所長,並拔擢及培育未來優秀中高階領導人才,本府業報經行政院於一百十五年七 月函復同意本府得依上開修正後之激勵辦法及其意旨,將本要點有關頒給獲選之優秀 青年公務人員相當於新臺幣三萬元等值禮券之規定,調整為同數額之獎金,俾使本府 績優人員獎勵措施更具吸引力,爰修正本要點第八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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