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115.10.16 修正)》 本府為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並為整體業務推動及人力運用,前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簽准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準用行政院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之「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院頒委外要點);又 為加強督導考核機制,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 理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府頒補充規定),自訂定迄今歷四次檢討修正。現配合行政 院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院頒委外要點),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 間辦理參考作業流程」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亦不再適用,並為使本府規定與 實務運作相符,爰據以修正府頒補充規定及附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院頒委外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其業務擬委託民間辦理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爰將「適用」修正為「準 用」,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參酌院頒委外要點第七點規定,增訂各機關辦理業務委外時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本府對所屬機關辦理委外業務之查核作業於實務上係透過本府員額審查機制辦理 ,且該審查內容已另行規範於各年度預算員額審查作業中,爰於府頒補充規定不 再重複訂定,刪除該查核作業程序及評鑑作業程序,並將現行規定第八點所定各 機關辦理委外業務作業程序之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四項。(修正規定第四 點) 四、本府為瞭解各機關委外推動情形,於實務上已併入各機關內部控制查核等機制辦 理,惟審酌本點評鑑訪視重點項目,亦具有查核功效,爰修正為本府對所屬機關 辦理委外業務之查核重點項目,以提供內部控制查核參酌運用。又參酌院頒委外 要點第七點規定,並有鑑於現代政府為增進公共服務品質,多推行線上申辦與雲 端服務,相關資訊系統建置、數據分析及資料保存,均涉個人資料保護及資通安 全維護等事項,爰增訂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供遵循。另參酌院 頒委外要點第四點,為文字體例一致性,將「民間機構」修正為 「民間」。(修 正規定第五點) 五、參酌院頒委外要點第九點規定各機關未依督導結果辦理者,得視情節輕重,由各 主管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之規定,酌修本府對於委外業務之查核結果後續 行政責任之檢討。(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已將委外業務之查核與成效,納入 中央機關員額評鑑機制中合併辦理,不再單獨專案實施該訪查計畫,及本府為瞭 解各機關委外推動情形,於實務上已併入各機關內部控制查核等機制辦理,爰刪 除本府配合人事總處所定該年度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 形實地訪查實施計畫訂定年度委外訪視計畫及項目。(刪除現行規定第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53008986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115年10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