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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2-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預字第11530495492號令修正發布第1、4、11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表二;刪除第19點條文;並自115年10月26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10.26

115年10月08日令修正發布第1、4、11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表二;刪除第19點條文,自115年10月26日生效。
  • 《臺北市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優良場所獎勵要點部分條文及第六點附表二修正總說明( 115.10.08 修正)》 臺北市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優良場所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十 七日訂定發布。本要點係依據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授權訂定,鑒於該自治條例於 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大幅修正,原授權訂定之條文條次已由第十三條變更為第二十 四條,為配合現行法制,爰有修正必要。 另為期本要點與時俱進,並切合實務運作,經同步檢視本要點第六點附表二,其部分 內容已不合時宜,故參照現行法令規定予以修正。又為優化行政作業並強化場所自主 管理能力,爰擬具本修正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原授權訂定 本要點之條文條次由第十三條移列至第二十四條,爰配合作修正。(修正規定第 一點) 二、考量優良場所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二年,為使評選作業與該有效期間銜接,爰將優 良場所之評選由現行之每年辦理,調整為每二年辦理一次;另考量實務運作需要 ,增訂當次如無場所申請得從缺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為因應實務運作及使文義更加明確,爰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四、因行政規則之立法體例無須訂定施行日,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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