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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0-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5310367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15年10月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運作原則)
  •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運作原則」修正總說明(115.10.02 修正)》 一、本局前於 105 年 6 月 22 日修正「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 原則(下稱本原則)」,為配合 113 年 5 月 3 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及特殊教育相關法 規,並因應本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務運作需求,爰檢討修正本原則。 二、本次修正主要就學校整體規劃、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運作、資源班教師編制與工 作職責、資源班導師、課程教學與評量、資源班召集人及教學空間等事項予以整 併及明確規範,以符現行法規及實務運作需求。 三、本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配合特殊教育法正式名稱,原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資源班運作原則」修正為「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運作原 則」。 (二)修正第一點:酌修適用對象文字。 (三)修正第二點:新增學校整體校務規劃應將資源班需求納入考量。 (四)修正第三點:明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之頻率及研議資源班相 關事項。 (五)修正第四點:整併國小及國中資源班教師編制、導師設置及教育資源分配規定 。 (六)修正第五點:依相關規定修正資源班實施方式與服務內容,並刪除原運作架構 附件。 (七)修正第六點:整併資源班教師支援服務及資源教學內容,明定資源班教師工作 職責。 (八)修正第七點:新增資源班導師工作職責,明定其工作職責。 (九)修正第八點:將原資源班召集人規定移列,並明定視需要設置資源班召集人; 另規範召集人工作內容審議程序及減授課節數辦理方式。 (十)修正第九點:將原成績考查規定修正為資源班課程教學與評量規範,明定課程 調整、開課與排課及評量調整等事項。 (十一)修正第十點:修正資源班教室設置規定,並增列依學生需求設置空間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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