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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0-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5310903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5年10月2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助器材流通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具流通原則)
  •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具流通原則」修正總說明(115.10 .21 修正)》 一、本市前訂有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助器材流通原則,使本 市各特教資源中心及各校特殊教育相關教育輔助器材資源流通,增進特殊教育學 生學習成效。經本市審計處抽查輔具流通業務執行情形,指出本局網站與市府法 規查詢系統公告之版本不一致,不利各界查詢利用。 二、為使規定符合實際運作情形,通盤檢討現行輔具流通及管理機制、釐清各特教資 源中心之權責分工、修正不符實務之規定,並建立標準化借用、歸還及清點流程 ,以提升管理成效與資源運用效益。另因應特殊教育法修正後之輔具服務範疇與 規範,經本局 7 所特教資源中心會報提案及多次修訂會議討論後,修正重點如 下: (一)修正條文名稱: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助器材 流通原則」修正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具流通原則 」。 (二)新增第一點依據:明訂本原則之法律依據,包含特殊教育法及相關支持服務辦 法。 (三)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目的及服務對象:服務對象明確涵蓋幼兒,以符合現行實 務需求。 (四)修正第四點流通借用:明確規定借用原則、管理單位之評估及指導責任,以及 借用人員對於輔具之保管、修復或賠償責任。 (五)修正第五點借用及歸還手續:簡化借用手續流程,明定借期與歸還規範。 (六)修正第六點輔具管理:各特教資源中心之管理權責明確分工,並增列管理單位 應建立清冊與辦理年度盤點之義務,以利掌握輔具流向及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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