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助器材流通原則修正總說明(111.01 .22 修正)》 一、本局前於 102 年 7 月 4 日修正「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 育教具輔具流通原則」(下稱本原則),為促進特殊教育輔助器材資源流通,支 持學生個別學習需求,並明確借用、在家使用及採購管理之作業與責任,本次修 正本原則。 二、本次修正主要就原則名稱、專業評估與借用程序、保管及費用責任、在家使用、 採購分工、資料登錄與盤點及聯絡資訊等事項予以調整,並將附則移列本文及增 列二份作業流程圖。 三、本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將「教具輔具」改稱「輔助器材」。 (二)第一點:明定教育輔助器材係指教具輔具,並酌修目標文字。 (三)第二點服務對象未修正。 (四)第三點:定義器材管理單位,調整專業評估例外、借用與指導程序、轉學歸還 情形及在家使用規範,明列保管責任,並調整維護、毀損及耗材費用之文字與 負擔主體。 (五)第四點:刪除借用學校登錄通報網帳號等程序文字,調整領取器材 及在家使用 備查文件,並統一出借單位用語。 (六)新增第五點:明定借用及歸還依本原則處理,並由器材管理單位於出借前說明 詳細相關規定;刪除現行第五點自函頒日實施之規定。 (七)新增第六點:將現行附則第一點採購及管理規定移列,調整採購分工,增列溝 通輔具,並由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新購器材資料匯入及盤點資料維護。 (八)新增第七點:將現行附則第二點聯絡及查詢規定移列,更新部分電 話分機,並 刪除查詢系統網址、西區聯絡資訊及各單位網址與傳真。 (九)新增作業流程:增列輔具申請作業流程及輔具修改及再使用流程,說明需求評 估、借用、修改、替換及收回再使用之作業。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0-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130255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1年1月2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具輔具流通原則;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輔助器材流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