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5.03.02 修正)》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 條第 1 項審議無形文化資產之 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該法規定之重大事項,組成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進行 審議。並依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 員會作業要點」。 依據文化部 114 年 12 月 12 日文授資局綜字第 11430109563 號、農業部農林業 字第 1140721184C 號、海洋委員會海科文字第 1140012020 號函修正「文化資產審 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發布令,修正「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作業 要點」。 本要點共計十點,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本次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二點:修正文資委員組成及增訂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將「專家學者及民間 團體代表」修正為「非機關代表」等規定,新增解聘或不續聘條件。 二、第四點:修正會議決議比例自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過半數」同意 。 三、第六點:增加本審議委員會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之必要性。由於增加現場勘查及 訪查程序文字,原「前項專案小組」改為「第一項所定專案小組」。邀請個人及 團體提報者由「出」席,修正為「列」席。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53009997號函修正第2、4、6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