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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4255367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修正總說明(114.12.16 修正)》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發布施 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並自一百十 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茲配合本法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本法施行細則一百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及實務運作檢討修正,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人提送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定明初審程序及初審通過人數,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 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修正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公開徵求內容。(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增訂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公開徵求內容之招商文件應包含事項。(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 六、增訂申請人未依通知期限辦理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補件、補正或說明時,主辦機 關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刪除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各階段作業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事 宜。(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增訂民間自行規劃案件主辦機關辦理期限之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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