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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1530480451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第10點、第13點、第14點、第15點及第16點條文;並自115年3月6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3.06

115年02月13日令修正發布第9、10、13~16點條文,自115年03月06日生效。
  • 《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5.02.13 修正)》 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創新創意產業發展並帶動創業能量,特訂定臺北市補 助創新創意創業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補助本市各種民間平台 辦理不限形式之跨域、跨產業(包括垂直或橫向整合)等各項創新創意創業活動,本 須知前以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北市產業工字第一○五三一一八四二○○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十七點,為求本須知更臻周延,迄今共修正二次,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九年 一月十七日。 為使本須知更臻明確周延,並依實際執行中所發現之情形進行調整,爰就本須知部分 規定進行修正,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求補助案變更受理期限更明確,爰將現行規定「前三十日內」修正為「三十日 前」。(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款) 二、參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目, 及第三款) 三、為獲補助單位能依原申請案活動企劃書確實執行,避免因非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 之事由放棄補助,造成政府資源浪費,增訂相關停權規定。(新增修正規定第十 三點) 四、配合新增修正規定第十三點,現行規定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依序遞改;並酌作文 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四點、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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