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北市資策字第1153011553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15年10月16日生效
  • 《「臺北市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作業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5.10.16 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智慧城市政策及公私協力相關業務,配合 臺北市政府一百零五年度府層級任務編組檢討作業,將臺北市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由 府層級調整為機關層級任務編組,並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智慧城 市專案辦公室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作為辦理相關業務之依據。 因臺北市智慧城市委員會已完成階段性任務,其設置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二日起停 止適用,相關業務回歸本局辦理。另配合智慧城市政策及業務推動機制調整,「臺北 智慧城市創新實證補助試辦計畫」已於一百十五年修正為常態性正式計畫,相關徵案 、審查、執行及成果管理機制均已建立;臺北市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現行業務亦已納 入年度智慧城市專案管理委託服務採購案,依契約及履約管理機制辦理。 鑑於本要點之訂定目的及業務推動方式已有變更,且相關工作均已納入既有計畫及契 約機制運作,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辦理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