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停止適用總說明(115.07.03 發布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 案件,為本法相關配合事宜,及建立採購案底價訂定與標價審查機制,以有效執行預 算暨提升採購效率,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規定 ,自同年九月一日生效,歷經三次修正,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 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一百十三 年十一月七日。為因應實務運作之彈性需求,本處採購相關作業程序回歸政府採購法 、其相關子法、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授權規定及本處採購作業指引辦理,爰停止適 用本作業原則。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2-2014
(廢)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5年7月6日刊登本府KM知識平台周知及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