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資字第11503819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5年7月29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無人載具申請道路測試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 《臺北市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5.07.29 修 正)》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訂定全文八點,另於一○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全 文九點,此次修正主要為現行條款的依據、委員成員及專家學者委員出席費等相關規 定;另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三條定義之無人載具:「指具備感測、 定位、監控、決策及控制等技術之車輛、航空器、船舶或其結合之無人駕駛交通運輸 工具,透過遠端控制或自動操作運行所進行創新實驗」,將「自動駕駛車輛」文字修 正為「無人載具」,以擴大適用範圍,符合實際應用需求,爰擬具「臺北市無人載具 申請道路測試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依據。(修正要點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交通部審查委員代表刪除。(修正要點第二點) 三、「自動駕駛車輛」文字改為「無人載具」。(修正要點第三點) 四、為保障本會全體委員參與審查與提供諮詢之權益,避免限制特定委員出席,爰刪 除現行要點第四點。 五、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諮詢。(修正要點第五點) 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修正要點第八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