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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6247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4月22日生效
  •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5.05.13 修正)》 一、鑒於教育部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以臺教授國字第 1140140146 號函修正「公 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其中高級中等學校兼任及代課教 師鐘點費由每節 420 元調高為 505 元(調高 20% ),並自 114 年 9 月 1 日生效;另本局於 115 年 3 月 16 日以北市教中字第 11530482872 號函 修正「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收費標準表」,將學期中課業輔導、補救 教學及假期學藝活動之收費金額由每節 35 元調整為 42 元(調高 20% ),並 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為使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補)修學分之授 課鐘點費及收費規定與現行標準一致,爰擬修正本要點。 二、本次配合前開鐘點費支給基準及收費標準均調高 20% ,修正本實施要點草案第 二點如下: (一)專班辦理部分,現行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百五十元、每生每節課收 費四十元;修正為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六百六十元為原則,每生每節 課收費四十八元。 (二)自學輔導部分,現行面授(或線上視訊)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百五十元 為原則、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修正為面授(或線上視訊)鐘點費(含監考 )每節課六百六十元為原則,每學分收費二百八十八元。 (三)隨班修讀部分,現行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修正為每學分收費二百八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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