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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安字第1153011238號函修正全文34點;並自115年10月22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修正總說明(115.10.22 修正)》 「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於 110 年 1 月 21 日函頒 施行,嗣於111年7月13日修正。考量資通訊技術發展迅速,資通安全環境及各機關業 務需求持續變化,為契合當前資通安全管理趨勢及實務作業需求,並配合數位發展部 修正《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以及本府資通安全制度與作業規範之調整, 爰檢討修正本規定相關內容。 本次本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中央法規修正,調整援引條文及法規名稱 (一)配合數位發展部於 114 年 9 月 24 日修正《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資通 安全長及資通安全稽核作業之援引條文。(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二十六點) (二)配合數位發展部於 115 年 1 月 5 日修正《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修正受託者管理事項之援引條文。(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三)配合數位發展部於 115 年 1 月 5 日修正《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 辦法》,並調整相關援引法規名稱。(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四)配合數位發展部於 115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 全事項作業辦法》,調整獎懲規定之援引條文。(修正規定第三十一點) 二、配合本府資通安全制度及規範修正相關規定 (一)考量各機關資通安全宣導需求及實務運作情形有所差異,刪除原應依本府所定 資通安全宣導單範本自訂宣導單之規定,改由各機關依實際需求自行訂定。( 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配合本府於 113 年 9 月 4 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 作業程序」,修正相關援引規定名稱。(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三)配合本府於 112 年 7 月 25 日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 理作業要點」,調整相關援引規定名稱。(修正規定第三十點) 三、調整演練制度規定 (一)考量本府資訊局已依規定定期統籌辦理全府社交工程演練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 與應變演練,修正各機關演練辦理方式,由各機關視實際需求自行辦理相關演 練作業。(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二)考量社交工程演練結果評定標準現由資訊局依風險值機制訂定並滾動調整,爰 刪除社交工程年度演練基準之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二十二點) 四、強化資通安全稽核制度及人力運用彈性 (一)為提升稽核團隊人力運用彈性及支援能量,增訂得自資通安全稽核人員資料庫 聘請人員擔任觀察員。(修正規定第二十八點) (二)考量稽核相關獎勵機制已於「臺北市政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基準」明 定,為避免重複規範並維持法制一致性,刪除相關獎勵規定。(刪除現行規定 第三十點) 五、配合條文增刪及規範調整修正點次 因刪除現行第二十二點及第三十點規定,並配合整體條文架構調整,爰修正第二 十二點至第三十四點相關點次,以維持規定體系之一致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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