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重大計畫管理暨考評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5.01.16 修正) 》 一、本府為落實管理所屬各機關重大計畫並提升施政績效,於一一二年十月五日函頒 「臺北市政府重大計畫管理暨考評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 二、重大計畫自計畫先期評估規劃開始納入管理,並於計畫執行階段採用分級管制, 區分專案追蹤管制計畫、及機關自行管制計畫,惟實務運作上,專案追蹤管制計 畫與府管制計畫均屬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之範疇,主要差別僅在於計畫是否進入工 程決標後之執行階段,須於年度終了時辦理考評作業。為避免名詞混淆並簡化制 度層級,本次修正刪除「管制層級」之區分,統一以「由府列管重大計畫」為管 制主體,明確呈現府級管考一體化之精神。 三、重大計畫於最終執行年度(含單一年度計畫),因執行進度落後卻未有符合作業 要點調整與撤銷之事由,致列管年度結束計畫尚未執行完成之情形,為利該類計 畫於次年度持續依循正常管制作業,爰增訂「應完未完計畫」之作業規範,包括 :次年度須研擬作業計畫並納入考評,惟考評成績達 80 分以上,不予行政獎勵 ,亦不納入團體成績計算。 四、重大計畫於列管過程中,如有發生作業要點規定調整與撤銷之事由,主辦機關得 於第二季起每季申請一次,並遵守當季完成報府核定後始得溯及當季里程碑之規 定,惟管考實務上機關常遇到不可控因素影響作業時效,為減輕機關重複簽陳行 政作業,爰增列如遇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及報府核定時間如已逾當季,不 得溯及當季調整內容,惟後續季度調整內容仍可適用。 五、另,為提升重大計畫主辦機關執行與管理責任之展現,並強化計畫推動過程中之 目標管理與執行掌握,爰同步調整考評項目權重,提高計畫主辦機關管考執行成 效之比重,以鼓勵各機關落實主責計畫之規劃、執行與滾動檢討機制,促進整體 計畫推動品質與效率。 六、本次修正計十六點及附件一、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由府列管重大計畫、協辦人員、刪除管制層級名詞定義及相關要點文字( 草案第二、六、八、十、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 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點及附件一、二)。 (二)新增應完未完計畫定義及相關管制規定(草案第二、八、二十三及二十七點) 。 (三)配合實務運作,修正計畫調整時限、獎懲對象額度、受評計畫範圍及考評項目 內涵(草案第十五、十八、二十四點及附件一)。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3-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26778號函修正第2、6、8、10、13~15、18~21、23~2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