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對外開放停車場收費基準」第四點附表修正 總說明(115.06.11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以及加強市有房地停車場管理和使用效益,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臺北市 政府府工衛字第一一四三一00八三八號令訂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 工程處對外開放停車場收費基準」(以下簡稱本收費基準)發布全文五點,並自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 二、鑒於污水處理廠為國家民生關鍵基礎建設,為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肩負維持環 境衛生與民生運作之重責,廠區具備高度專業性與安全管制作業需求,為強化廠 區停車場車輛進出管制,避免民眾誤闖廠區,造成安全危害,故僅對外開放需登 記身分「月租車位」之車輛進場,以提升廠區之安全防護及管理效能,爰此,修 正本收費基準,重點如下:刪除第四點附表有關計時停車收費基準規定。又因本 處權管之停車場目前僅有民生水資源再生廠附設停車場對外開放月租停車,故在 附表表名上增加「民生水資源再生廠」文字以為明確(第四點附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15303717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6月30日起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30
115年06月11日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自115年06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