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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8-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北市警刑大行字第1153033841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捐款管理運用要點總說明(115.03.16 訂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稱本大隊),員警每日堅守工作崗位,維護社 會秩序與轄區治安穩定,並為保護每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努力。近年來,社會各界 對警察同仁維護治安付出之辛勞與貢獻,均表達高度肯定與感謝。本大隊為鼓勵員警 勇於任事,接受社會各界之主動捐款,惟為有效且合理運用本大隊所受贈之捐款,並 使支用程序公開、透明化,爰訂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捐款管理運用要 點」,全文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與捐款者不得有業務監督、招標、履約關係。(第二點) 三、明定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第三點) 四、接受指定用途捐款之範圍。(第四點) 五、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會計程序辦理。(第五點) 六、指定用途捐款之支用程序、核定決行層級。(第六點) 七、捐款紀錄應予詳載並定期公開徵信。(第七點) 八、公開徵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八點) 九、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督察(政風)、行政(出納)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 組定期實施查核。(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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