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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10-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資字第1153102521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15年10月27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人工智慧使用規範總說明(115.10.27 訂定)》 依臺北市政府使用人工智慧作業指引第貳條第一項規定:「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應遵 循本作業指引。各機關並得視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需求,參酌本作業指引另訂使用規 範或內控管理措施。」為確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使用人工智慧符合 人類自主、保障基本權利、維護資訊安全、資料治理與法遵合規,爰擬具「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人工智慧使用規範」,全文共計七點,其重點如下: 一、本規範之訂定目的與依據。(第一點)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與對象。(第二點) 三、人工智慧之定義、類型及應用開發。(第三點) 四、人工智慧應用之風險分級管理框架。(第四點) 五、人工智慧應用之資料治理與去識別化。(第五點) 六、本局各單位使用人工智慧之提案與審查機制。(第六點) 七、本局各單位使用人工智慧之責任與法遵。(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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