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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4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5~57、61、83-7條條文;除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2月03日修正之第55條第1、2項及第56條第1、2項規定,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1.
  • 內政部 96.02.12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956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是否得支給退職慰問金,因涉及人民納稅負擔而係屬法律保留之範疇,又現行退職酬勞金制度係針對有給職之人員,尚未包括無給職之地方民意代表,故不得於無法律依據下自行訂定發給地方民意代表退職金之自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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