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2.
  • 內政部 106.07.21 台內戶字第1060427095號函
  • 未成年人結婚或兩願離婚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未成年人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或兩願離婚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
3.
  • 法務部 102.12.17 法律字第10203513460號函
  • 民法第985、988條規定參照,重婚無效例外情形要件,必須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均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始足當之;又離婚或結婚登記事項究否有無效事由,仍由戶政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審認
4.
  • 內政部 97.03.10 台內戶字第0970025810號函
  • 參照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意旨,除有特殊情形外,戶政事務所應請收容人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戶籍事項,而非逕予拒絕收容人辦理或請收容人向法院辦理,若戶政事務所遇有審核案件方面之疑義時,應本於職權查明個案情形核處
5.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