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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法務部 104.11.19 法律字第10403514840號書函
  •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2.
  • 法務部 101.05.02 法律決字第10100067630號書函
  • 民法第1065、1069條規定參照,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其撫育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補助請領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消滅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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