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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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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5.11 府都企字第1123029034號函
  • 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對於112年1月1日以後臺北市社會住宅申請承租或申請換約續租案件,申請人於申請時已滿18歲而未滿20歲者,既已成年而有完全行為能力,解釋上符合申請人成年之年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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