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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法務部 104.02.05 法律字第10403501370號函
  • 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15-2條所列行為或法院指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又戶政機關製發受輔助宣告人印鑑證明時,在印鑑證明書上註明「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顯已逾越原輔助登記特定目的,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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