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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法務部 97.11.25 法律決字第0970039563號書函
  • 學校教師與學生若有共同侵權行為時,得否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個案參酌。如認本案之教師行為確符賠償要件時,賠償義務機關除應通知該教師於協議期日陳述意見外,宜於協議前或協議期日,通知關係人等,釐清造成損害原因責任人及其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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