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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12 簽見
  • 有關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人民申請案件若依法有據,行政機關即應依法辦理,於法令未明文規定情形下,似不得因申請人與他人間之私權爭執,而不予辦理或加以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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