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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6 北市法二字第09530726300號函
-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係針對通知程序、方式等事項補充,就通知主體部分,尚無特別要求須「全體」共有人,一併通知或分別通知,故在足以確保他共有人知的權利下,由部分共有人通知即可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115年08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23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